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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文心一言”?重庆发布首例保护人工智能名称权益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17:46:00    

4月25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庆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垄断、商业秘密、专利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重庆首例商业诋毁纠纷诉中行为保全禁令、重庆首例人工智能商品名称权益保护案等。

操纵“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

小贷公司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60万元

2023年6月,申请人某消费金融公司发现在“微信视频号”“抖音”“今日头条”自媒体平台上出现大量账号批量发布、传播“花呗封停规则正式发布”“超过八成用户无故被降额,纷纷卸载逃离”等内容的视频,还在视频中宣传推广与“花呗”存在竞争关系的小贷产品,同时引导用户至被申请人某小贷公司注册的十余个微信公众号。

经取证,上述视频通过约200个账号发布,涉及视频达300余个。某消费金融公司认为案涉视频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对其旗下“花呗”“借呗”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影响,遂以某小贷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为由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某消费金融公司发现案涉视频仍在网上大量传播,遂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某消费金融公司系“花呗”“借呗”的运营主体,其产品经持续稳定运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其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应当受到保护。

某小贷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存在构成商业诋毁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损害某消费金融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同时权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各方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为此,法院裁定某小贷公司立即删除涉案视频,并立即停止在上述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及时删除案涉视频。嗣后,法院认定某小贷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判决某小贷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某消费金融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操纵“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作出行为保全禁令的典型案例,也是重庆首例商业诋毁纠纷诉中行为保全禁令案。

本案充分体现行为保全制度的事先救济、预防损害功能,对惩戒网络黑灰产业链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起到积极的示范效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生态秩序,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人工智能名称被恶意抢注

两人被判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2023年2月7日上午,大量网络媒体报道了原告某科技公司将ChatGPT人工智能项目名称确定为“文心一言”。某科技公司后续实际开发并运营了“文心一言”人工智能产品。

当天下午,某甲科技公司便申请了工商登记注册,并于2023年2月9日获准登记,企业名称包含了“文心一言”文字,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出资股东为向某某、张某某,公司存续期间备案运营了16个名称包含“文心”文字的网站。

事后,某科技公司提起了诉讼,将向某某、张某某告上了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科技公司简易注销,相关网站停止运营,向某某伪造与证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时间,唆使证人删除对应聊天记录,意图证明其确定“文心一言”名称时间早于某科技公司。

原告主张某甲科技公司在字号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文心一言”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向某某、张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公司注销,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将“文心一言”用于AI命名,具有区分该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AI属于新领域、新技术,相关公众关注程度高,“文心一言”名称发布后迅速被大量互联网媒体报道,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可以认定“文心一言”在某甲科技公司企业名称确定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某甲科技公司在后注册使用包含“文心一言”的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向某某伪造证据后又唆使证人删除相关证据,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考虑“文心一言”知名度,AI属于新领域、新技术应依法严格保护,涉案网站未直接使用“文心一言”标识等因素,判决向某某、张某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市首例保护人工智能名称权益的典型案例。人工智能是引领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依法保障人工智能合法权益,有利于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案有力打击了将人工智能名称恶意“抢注”为企业名称的“搭便车”行为,最大程度保护了人工智能研发成果权益,对互联网环境下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偷拍样车内饰还在网上传播

拍摄传播者被判侵权

原告某汽车公司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整车制造企业。其在开发测试新车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测试人员在离开样车时对车辆进行全面伪装防护,同时对厂区采取封闭式管理,并在厂区多处张贴禁止拍摄标识。

陈某出于炫耀心理,欲提前获知该车的相关信息。2023年7月6日,陈某未经许可混入原告厂区,找到案涉样车所在的测试区域,对覆盖斑马纹伪装车衣的样车内饰进行偷拍。

陈某偷拍完毕后,被原告工作人员发现,并被要求删除所拍内容。没想,陈某假意删除,离开后进行数据恢复并在互联网中传播。

法庭上,原告认为,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陈某辩称,原告并未对案涉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理保密措施是一种平衡,即保持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的措施与预期成本之间的平衡,其达到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程度即可。

法律不要求权利人采取削弱其活动能力或者超出一般预期的措施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权利人对其存放涉密信息的生产经营场所采取限制来访者的封闭式管理举措,即使该信息对于限制访问人员而言未处于加密状态,仍应认定权利人对其涉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为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失去对其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陈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企业商业秘密,以司法之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

本案准确界定了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合理性认定的问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依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鲜明价值导向。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